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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残联发布《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8-12 来源:中国吉林网 阅读次数:【字体:

中国吉林网讯 记者 艾灵  

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最困难的就业群体,他们因社会适应能力弱或出行障碍,多数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生活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供养或社会救助。

为全面促进我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发展,进一步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扩大就业规模,减轻家庭成员负担,近日,省残联制定发布了《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明确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辅助性就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具备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训练、文体娱乐等配套服务功能;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  

根据这一意见,辅助性就业机构同时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场或车间。  

我省将统筹规划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与残疾人集中托养、日间照料、职业康复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动员社会,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辅助性就业,逐步实现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辅助性就业机构,加大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的扶持力度,充分调动基层街道、社区、辖区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的积极性。

到2017年所有市辖区、到2018年有条件的县(市)要建有一所示范性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到2020年所有县(市)应至少建有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