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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多举措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发布时间:2016-05-12 来源:信息时报(广州) 阅读次数:【字体:

  (原标题:珠海残联多举措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都是全国助残日,“全国助残日”活动从1991年开始至今,已有25个年头。记者在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下称“市残联”)了解到,为解决市残疾人在医疗和康复方面的经济困难,加大残疾人的康复救助力度和规范救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和健全残疾人康复救助长效保障机制,市政府于今年2月印发了《珠海市残疾人医疗保障及康复救助实施方案(试行)》(下称《方案》)并开始执行。

  据介绍,《方案》的覆盖人群为持有市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珠海市户籍残疾人属于以下类别人群,参加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个人无需缴费:享受低保待遇人员、五保户、低收入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

  市残联负责人表示,《方案》的实施对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解决残疾人医疗和康复方面的困难,缩小残疾人基本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提高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以及对于化解现实中的矛盾冲突,维护社会公平,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取消精神障碍患者床位费

  记者在《方案》中看到,《方案》针对残疾人参保不持续和不稳定的问题,对经济困难残疾人及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残疾人参保给予资助。《方案》规定残疾人属享受低保待遇人员,五保户,低收入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金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助,解决残疾人应保尽保问题。

  据了解,原规定参保人长期住院的,每3个月支付一个起付标准,床位费自费30%。为减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长期住院的自负费用负担,《方案》规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连续住院的,只需个人支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并取消床位费自费30%的规定。同时,为提高医疗机构收治精神病人的积极性、减少医疗机构推诿精神病需长期住院的患者,《方案》规定每年精神病治疗(日)专项定额结算标准根据前3年的增长幅度适当调整。

  记者了解到,原有标准对精神残疾康复间的服药补贴是100元/人/月,而现在新政标准则是200元/人/月。同时,对0~6岁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的新政补贴增加至24000元/人/年,原有标准是12000元/人/年。

  提高白内障复明手术结算标准

  据介绍,2009年开始,珠海市对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所产生相关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残疾人康复救助资金及医院共同承担。其中医保设立白内障复明手术专项,医保基金与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为每眼1500元,残联负担800~1500元。

  据了解,为减轻患者负担,提高医疗机构收治病人的积极性,《方案》规定视力残疾人住院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超声乳化”住院专项与医疗机构结算。据介绍,目前“超声乳化”结算标准为单眼5650元,双眼11300元。同时,开放门诊结算通道,《方案》规定视力残疾人在门诊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在“超声乳化”结算标准内按住院支付比例报销,为在门诊进行复明手术的患者提供便利和保障。

  记者还了解到,在原有的救助政策中,3~16周岁视力残疾少年儿童验配光学助视器或电子助视器套装是没有补贴的,但新政实施之后则让视力残疾少年儿童有了5000元/人的补贴,限3年1次。

  扩大残疾儿童救助对象范围

  据市残联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扩大康复救助覆盖范围、关爱残疾儿童,《方案》还扩大康复救助对象范围,允许未办理残疾证的0~6周岁珠海市户籍儿童经市级定点评残机构评定符合国家残疾标准的,可申请救助。据介绍,在此前,救助对象范围是0~3岁儿童,新政实施后,将年龄范围扩大。

  同时,在6种情况下放宽了经济困难的限制标准。一是0~6周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基本康复治疗及教育训练服务;二是残疾人配置基本型辅助器具;三是家庭收入虽高于低保标准但因残疾人个人康复开支较大或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处于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状态的残疾人;四是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五是精神残疾人;六是由政府供养的城乡五保残疾人、“三无”残疾人及残疾孤儿。

  据了解,为进一步减轻残疾人康复训练费用负担,使残疾人获得系统康复训练,《方案》大幅提高了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贴,由原来12000元/年提高到24000元/年。同时,考虑部分残疾人在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时段制训练的需求,兼顾政策公平性,《方案》增加了时段制的训练补贴。

  据介绍,市残联新增了对0~18岁视力残疾青少年、儿童验配光学或电子助视器套装的补贴,原有标准中是没有补贴的,新政则是补贴5000元/人。

  肢体残疾康复方面,矫形器安装由原来的1500元/例变为400~10000元/例,限1~3年1次;假肢安装由5000元/例变为4000~18000元/例。针对0~6岁肢残(脑瘫)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尤其是康复训练时段制,由原有的没有补助,现在则可有800元/人/月;而7~16周岁肢体残疾少年儿童治疗以及康复治疗费用由原有的10000元/人,提升至15000元/人。

  成年肢残方面,成年肢体功能障碍康复治疗及训练补贴,由原有的6000元/人/年,增至10000元/人/年;重度肢体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方面补贴也有所增加,由原有的5000元/人/年,增至12000元/人/年。

  免费参保残疾人比例增加

  据介绍,原规定假肢安装和矫型器安装仅有一个补助标准,统一标准容易造成需求和补助不对称,出现部分残疾人安装假肢或矫形器费用补助不足而个人负担较重的情况。为此,《方案》对假肢安装和矫型器安装按部位进行了细分,细化的补助标准可以合理分配补助,减轻残疾人的费用负担。

  据市残联相关负责人介绍,《方案》规定康复救助方式分为补助类和补贴类。补助类凭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救助,由各区残联按核准救助金额划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补贴类的救助经费不发给救助申请人本人,按“实名制”由各区残联直接与提供康复服务的定点康复机构每半年一次进行定额结算。

  据市残联相关负责人介绍,《方案》实施后,覆盖人群大幅提高,免费参保残疾人比例由原有的56%升至62%。

  残疾人就业保障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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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总数的1.5%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须与残疾人签订合同缴纳社保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不足1.5%须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级政府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2

  用人单位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可享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用人单位,予以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最高数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100%据实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