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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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本级购买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鄂残联办函〔2017〕9号

发布时间:2017-03-27 来源:康复处 阅读次数:【字体:

各市、州、县残联:

为创新残疾人服务供给机制和方式,提升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中国残联开展了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省残联也连续两年试点了省本级7-14岁孤独症儿童康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购买和承接主体

省残联作为购买主体,根据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在康复专项救助项目基础上,向社会力量购买7-14岁大年龄段残疾儿童机构康复训练、特定病种医疗康复、临时性康复救助等服务。

项目承接主体需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第二章的要求。

二、服务对象和内容

湖北省省本级购买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服务对象要求具有湖北省户籍、诊断明确或持有残疾人证、有康复需求、身体状况稳定,且符合项目具体要求的残疾人。

服务对象、补贴资金标准、服务内容的具体要求,以当年康复经费预算文本和招标文件为准。

三、购买方式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向承接方购买服务。

四、工作流程

(一)省残联康复处根据年度预算文本,提交购买服务项目请示;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采购方式后,由计财处提交政府采购计划。

(二)省残联按规定选定招投标平台,组织招投标工作,在招投标工作中,根据各类残疾人康复特点和服务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提供采购文件资料、授权委托书、合同文本等要件。

(三)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与中标机构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金额、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监督检查方法、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

(四)省残联向中标机构所在市(州)残联通报机构承接购买服务项目情况,委托其对中标机构进行项目监管。省残联康复处负责督促中标机构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项目任务,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五)康复服务完成后,中标机构所在市(州)残联对机构执行项目情况进行检查。机构应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自查总结和服务对象信息等材料,并配合省残联完成项目评估、绩效考核、资金审计、家长回访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省残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残疾人有康复需求、适合市场化方式、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项目,或政府新增、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项目,作为当年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

(二)各级残联受省残联委托,积极配合开展对本地承接购买服务项目机构的督导检查,组织辖区内符合服务条件的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特别是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管,要严格遵守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定,不得挪用,加强资金在使用中的规范程序管理。

(三)承接项目机构应严格按合同要求按时完成康复服务,接受机构所在地残联的督导检查和日常管理;项目受助人员名单需交所在地残联备案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向省残联康复处上报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和服务对象信息汇总表,配合完成项目绩效考核。

(四)省残联定期对承接项目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选择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编制购买服务项目与预算的参考依据。

附件:  

1.湖北省省本级购买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申请表

2.湖北省省本级购买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服务对象信息汇总表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