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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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医保资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8 来源:康复处 阅读次数:【字体:

各市、州、残联:

为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做好基本医疗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等制度和政策的衔接,省政府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文件提出,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现就落实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医保资助政策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部门责任,各级残联要负责做好辖区内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的身份确认,配合做好此类人群享受资助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界定标准

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是指符合人社部门关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参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两项国家标准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的相关原则和标准,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界定为:视力残疾一至三级,听力残疾一至二级,言语残疾一至二级,肢体残疾一至三级,智力残疾一至四级,精神残疾一至三级的持证残疾人;多重残疾人按其定级类别,对照上述相应类别的等级进行界定。

三、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各级残联要重视对残疾人医保相关政策的宣传,特别是与残疾人密切相关的新政策,如: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保个人缴费资金政府全额资助等。要加大宣传力度,耐心细致地向残疾人做好政策解读工作,让残疾人知晓应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2.规范工作流程。各级残联要与医保部门协商制定当地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享受医保资助的具体流程,规范办理。残疾人对其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有争议时,可提交鉴定申请,由残联和医保部门进行仲裁。

3.动态管理。各级残联要做好辖区内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的年度审核,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201710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