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网上服务 >> 服务主题 >> 组织和队伍建设 >> 相关政策 >> 正文

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7-12-20 来源:组联处 阅读次数:【字体:

(2014年6月25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残联发〔2014〕45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社区)残疾人工作,全面提升基层残疾人组织服务能力和管理科学化水平,切实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城乡社区建设整体规划,融为一体,同步发展,共建共享,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村(社区)残疾人协会是在乡镇(街道)残联指导下,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下,村(社区)内各类残疾人的自治组织,简称村(社区)残协。

第三条 村(社区)残协协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残联做好村(社区)残疾人工作,团结、动员残疾人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活动,是联系残疾人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残联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村(社区)残协工作主动接受政府、社会和残疾人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密切联系本村(社区)残疾人,代表残疾人利益,积极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残联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和愿望,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协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掌握辖区内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基本需求,建档立卡。

第七条 协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残联做好有关残疾人生活保障、就业、扶贫、教育、康复、托养、维权、无障碍建设、文化体育等工作。

符合条件的村(社区)残协可承接政府购买的助残服务项目。

第八条 协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残联制定、落实对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扶助措施。

第九条 完善志愿助残服务机制,办好助残志愿者联络站,发展助残志愿者队伍,开展助残活动。协调推动社区内各类组织和公共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无障碍服务。

第十条 开展人道主义和残疾人事业的宣传,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氛围。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和各类残疾人节日等活动。

第十一条 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参与社区建设。经常组织残疾人开展和参与丰富多彩的活动,活跃残疾人生活。

第十二条 开展残疾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提高自身素质,遵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

第十三条 向村(社区)议事协调机构推荐残疾人代表。

第三章 组织

第十四条 每个村(社区)都要成立残协。残协要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 残协设主席、副主席、委员。主席一般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副主席、委员原则上由各类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友担任。

第十六条 残协主席、副主席、委员由残疾人民主选举产生,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直接选举。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设立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岗位。每个村(社区)残协至少配备1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原则上从本村(社区)残协委员中选聘。500人以下的村(社区)可以与相邻的村(社区)联合选聘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残疾人较多且居住集中的村(社区)可选聘2名以上专职委员,并可残健融合。

第十九条 城市社区残协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进行管理,享受全额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村残协专职委员可享受同级村民委员会委员待遇,其误工补贴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村(社区)残协要建立健全调研、走访、办公、服务、信访接待、教育培训、考核监督、信息报送、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各项工作档案、表卡、记录要完整、齐全、规范,为残疾人服务的各项措施要具体可行。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残疾人服务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残协的工作职责、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服务措施、村(社区)残疾人基础数据等要上墙公示。

第二十二条 村(社区)残协要根据乡镇(街道)残疾人事业年度工作安排,结合辖区残疾人实际需求,制定村(社区)残疾人工作年度、月度计划等,工作计划要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具体的实施措施。要定期公布工作计划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残联会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对村(社区)残协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采取以平时工作实绩为基础,与残疾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办公活动场所

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残协应具备必须的办公场所(房间)及电脑、打印机等工作设备,建立残疾人活动室,确保残疾人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 残协办公场所和残疾人活动室要悬挂按统一标准制作的标牌。

第二十六条 残协办公场所和残疾人活动室要有规范的无障碍设施。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村(社区)残疾人工作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经费预算。

第二十八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残协办公经费。

(二)残协活动经费。

(三)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