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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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 时间:2023-12-22
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残联:

  《湖北省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实施方案》已经理事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2月20日

 
湖北省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实施方案

  一、背景

  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是帮助残疾人及其亲友通过分享康复经验,接受康复知识、技能培训,增强自我和家庭康复能力的一种康复服务形式。中国残联《“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提出“加强社区康复,推广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将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列入残疾人健康和康复服务重点项目。为落实中国残联工作要求,在我省实施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特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依托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基地(以下简称服务基地),面向视力、听力、肢体、智力、精神等残疾人,普遍开展中途失明者、中途失聪者、脊髓损伤者、成年智力障碍者、稳定期精神障碍者等自助互助康复培训、咨询、辅助器具适配及综合性支持等服务,帮助残疾人树立信心,重建独立生活能力,顺利融入社会。

  三、主要目标

  2023年,制定我省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实施方案、服务基地遴选办法,完成全省工作准备、部署;2024年,省级视力、听力、肢体三类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除部分委托湖北省残联康复医院实施外,另在全省范围内遴选视力、听力、肢体三类残疾人服务基地各一个;智力、精神两类残疾人服务基地各两个,启动、实施省级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摸索、形成成熟工作经验;2025年起,全省各市州结合本地情况,建立不少于3个类别、每类别不少于一个服务基地,基地可以设在市本级,也可在县(市、区)遴选;从2025年开始,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残联设置县(市、区)级残疾人服务基地,就近就便开展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使更多残疾人受益。

  四、主要措施

  (一)摸清底数

  深入调查、了解本地中途失明者、中途失聪者、脊髓损伤者、成年智力障碍者、稳定期精神障碍者等残疾人情况,系统了解、掌握相关服务对象的数量、分布、需求等。同时,了解本地区前期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和已接受自助互助康复服务培训的残疾人、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为制定本地自助互助康复服务计划和开展相关工作奠定基础。

  (二)设立基地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择”的原则,分类选择与残疾人有密切联系、服务意愿强、有良好康复、护理服务能力和经验,并有较强培训能力和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阳光家园、残疾人专门协会、助残社会组织等,作为服务基地依托单位。通过定向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与服务基地依托单位签署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具体服务基地遴选办法见附件。

  (三)配备师资

  每个服务基地师资队伍应有思想品德过硬、工作积极性高、具有较好带教和服务能力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经国家或省级培训合格的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同时,选定一名服务基地管理人员,负责做好自助互助康复服务的日常组织管理、协调。

  (四)实施服务

  各服务基地按照要求,根据本地各类别残疾人实际状况和需求,自主制定并实施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计划,定期面向社会招收有意愿接受服务的残疾人,依据《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培训指南》《中途失明者自助互助康复指导手册》《中途失聪者自助互助康复指导手册》《脊髓损伤者自助互助康复指导手册》《成年智力障碍者及亲友自助互助康复指导手册》《精神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指导手册》等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培训指南、指导手册等,分期集中开展康复、护理知识和技能培训、心理疏导、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并对已接受培训的残疾人实施随访,提供后续居家康复、护理等指导、帮助。服务基地负责做好自助互助康复服务记录,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留存好相关服务档案。

  四、 保障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残联按照时间节点,统筹领导本地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实施工作。制定本地实施计划,选择、设立服务基地,加强服务基地培育,做好服务基地监督管理。同时指导基层残联做好向服务基地选送有需求的残疾人,为残疾人接受自助互助康复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充分发挥各专门协会作用,配合做好实施计划制定、服务基地培育、组织选送残疾人和实施康复服务等。

  (二)加大保障力度。各地残联要将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纳入本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安排,统筹使用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以及本地财政安排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的开展。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并积极发挥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其他社会慈善组织作用,多渠道筹措经费,支持开展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

  (三)保证服务质量。各地残联要加强对服务基地的指导、监督,确保服务基地按残疾人自助互助培训指南、指导手册等,安全、规范实施服务。要围绕发挥残疾人主体作用,重建残疾人独立生活能力这一核心任务,鼓励、支持各服务基地积极创新,不断扩大服务对象范围,丰富自助互助康复服务形式、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和效果。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残联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的重要意义、作用和成效,讲好残疾人自强自立、自助互助的故事,鼓励、吸引更多残疾人主动走出家门、接受自助互助康复服务。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进社会理解,赢得社会支持,为推广自助互助康复服务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省级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基地遴选办法

 
 

  附件

省级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基地
遴选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国残联《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推广实施方案》《湖北省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实施方案》,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参照中国残联《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基地依托单位基本条件》,现面向全省公开遴选确定省级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基地,用于开展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

  一、遴选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遴选视力、听力、肢体、智力、精神等五类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基地。其中,视力、听力、肢体类残疾人服务基地各一个;智力、精神类残疾人服务基地各两个。

  二、遴选原则

  按照“统筹规划、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择优选择”的原则,遴选确定省级服务基地。

  三、遴选范围

  含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康复医院、专门协会、阳光家园、助残社会组织,分类遴选与残疾人有密切联系、服务意愿强、有良好康复、护理服务能力和经验,并有较强培训能力和保障条件的作为服务基地依托单位。

  四、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开展相应服务的业务资质,组织架构、管理机制、工作制度完善,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过违法违规事件。

  (二)热心服务残疾人,有紧密联系残疾人及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护理等服务和培训的良好工作基础和条件。

  (三)有开展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的强烈意愿,自愿在残联组织指导、监督下,按照相关大纲、指南要求开展工作。

  (四)每个服务基地师资队伍应有5名以上思想品德过硬、工作积极性高、具有较好带教和服务能力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师资队伍中至少有2名以上经国家或省级培训合格且能承担带教工作的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

  (五)有能够容纳20人以上的培训场所,能提供培训所需的设施设备和食宿条件,并确保所提供的场地、设施符合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和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措施,能有效保障残疾人和其它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七)积极承诺根据残疾人需求不断创新、完善自助互助康复服务,并努力为其他新开展自助互助康复服务的机构提供支持和帮助。

  五、遴选程序

  (一)在省残联官网发布遴选公告,有意愿、符合遴选条件的单位通过所在地残联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上报时间不晚于2024年1月20日。

  (二)省残联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必要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遴选出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地并报省残联审批。

  (三)经审批后的遴选结果在省残联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省级基地。

  (四)省残联与获批省级基地单位签订协议并发文确认。

  六、监督管理

  (一)省残联负责省级服务基地的遴选、确定,依据协议对省级服务基地实施动态监管。

  (二)省级服务基地根据协议,承担省级残疾人自主互助康复服务,针对服务内容,制定服务方案,组织残疾学员参训,开展教学并做好管理和服务记录。

  (三)省级服务基地应确保服务全过程安全实施,规范做好卫生、消防、应急等管理。

  (四)省级服务基地应规范使用残疾人精准康复、阳光家园、残疾人专门协会等相关经费,确保经费使用高效、安全。

  (五)省残联有权对存在或发生以下情况的省级服务基地视情节予以警告或中止合作并撤销省级服务基地的处理。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发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事件,受到政府有关部门查处或引起不良社会舆论的。

  2.不积极履行与省残联签署的协议或不能完成受托任务的。

  3.服务质量差,服务保障不到位,难以达到省残联要求或学员满意度不达标的。

  4.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5.未经省残联同意,以省级服务基地名义开展其他业务,谋取不当利益的。

  6.发生其他损害省残联和省级服务基地声誉事件的。

  本办法由省残联康复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