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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残工委办发〔2014〕12号

关于做好全省自强与助残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4 来源:湖北省残联 阅读次数:【字体:

 

鄂政残工委办发〔201412

 

关于做好全省自强与助残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大型企业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军区政治部:

2008年开展第四次全省自强与助残表彰以来,在发展残疾人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全省又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残疾人、优秀残疾人工作者和扶残助残先进典型。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激励自强与助残精神,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加快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湖北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省自强模范、全省扶残助残先进个人、残疾人之家、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为做好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荣誉称号

——“全省自强模范”

——“全省扶残助残先进个人”

——“残疾人之家”

——“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

——“全省扶残助残先进集体”,结合“湖北省助残文明号”另行表彰,名额、条件等另见“湖北省助残文明号”评选表彰文件。

二、评选名额

“全省自强模范”40名,“全省扶残助残先进个人”40名,“残疾人之家”30个,“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40名(分配名额见附件1)。

根据差额评选原则,各地可在各类分配名额的基础上多推荐上报一个。

三、评选范围

——全省自强模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残疾人与全国人民同步小康的进程中,自强不息,锐意进取,奋力拼搏,勇于创新,取得突出成绩的省内各类残疾人。

——全省扶残助残先进个人:热心助残,长期坚持为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取得显著成绩的省内社会各界人士。

——残疾人之家:全省县(市、区)、乡(镇、街办)、企业残疾人联合会;各级残联直属事业单位;社区、村(居)残疾人协会等基层残疾人组织;残疾人专门协会;残疾人康复机构、供养、托养机构以及各类残疾人福利机构等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和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

——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为发展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和改善残疾人状况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各级残联专职工作人员和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副厅局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曾获得以上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不再参加评选。残联系统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参加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

四、评选条件

(一)“全省扶残助残先进个人”。

长期关心、帮助残疾人,坚持助残5年以上,热心为残疾人服务,采取各种形式帮助和解决残疾人实际困难,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取得显著成绩的省内社会各界人士。

(二)“残疾人之家”。

严格执行《残疾人保障法》等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直接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满足残疾人生活、学习、就业等需求,受到残疾人普遍信赖。

(三)“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

“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要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具备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作为“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

1.热爱残疾人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和践行人道主义思想,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刻苦钻研和精通残疾人工作业务,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2.切实为残疾人解难题、办实事、谋福祉,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优良的工作作风,真正成为广大残疾人的好朋友、贴心人,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的普遍赞誉。

其中各级残联专职工作人员一般应从事残疾人工作5年以上,近五年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并至少有一次优秀等次。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一般应从事残疾人工作3年以上,紧密联系残疾人,倾听残疾人呼声,反映残疾人需求,爱岗敬业,成绩突出,得到基层干部群众和残疾人的广泛认可。

全省扶残助残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按湖北省助残文明号的评选表彰规定办理。

全省自强模范的评选条件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联合表彰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另行通知)。

五、评选程序

“全省扶残助残先进个人”和“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由基层残联推选,报县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残疾人之家”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筛选后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推荐;地市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后,推荐上报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审定。

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军区政治部推荐“全省扶残助残先进个人”,由本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审定。

全省自强模范的评选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联合表彰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大型企业参照上述程序推荐。

六、表彰时间

拟于201412月,在武汉召开表彰大会。

七、评选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把评选工作作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评选工作办事机构,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二)评选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面向基层,贴近群众。在评选过程中要通过召开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评选出的先进典型可信可亲可敬可学。要特别注意深入挖掘和总结奋战在为残疾人服务第一线的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各地、各部门推荐的先进集体中要有70%以上来自基层组织,推荐的先进个人中要有80%以上直接为残疾人服务。

(三)要把评选表彰与推动工作紧密结合。全面展示残疾人风采,广泛宣传残疾人事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要充分发挥评选表彰活动的激励推动作用,使广大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群众在参与过程中受到教育、得到鼓舞。

(四)评选过程要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工作程序,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各地和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初评和申报工作,严格按照评选范围和条件,对所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严格审查,保证评选质量。要严格按照分配名额推荐人选,不得突破。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充分发扬民主,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评选过程要严谨、规范、公开,务实,评选的每个环节要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评选活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真正把那些民意基础好、社会认同度高的先进典型评选出来。拟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公示。

被推荐的人选,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生、税务等部门的意见(见附件56)。

(五)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八、填报要求和联系方式

(一)填报要求。

推荐的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助残先进个人、残疾人之家要填写相应的审批表(见附件234),报送先进事迹(2500字左右,要求真实感人,内容翔实,文字流畅)和事迹简介(500字左右,要特点突出,文字精炼),审批表、先进事迹和事迹简介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版(邮箱地址:hbclzlc@163.com)。审批表可到湖北省残联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hbdpf.org.cn”;推荐的人选需报送2寸彩色证件照3张(同时报电子版)。上述推荐材料、公示证明等材料,请于20141114日前报送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彭颢

联系电话:027-87363923

    真:027-87276781

电子邮箱:hbclzlc@163.com

    址:武汉市武昌区付家坡一路25

    编:430070

附件: 

     1.全省自强与助残表彰名额分配表

2.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3.全省扶残助残先进个人申报审批表

4.残疾人之家申报审批表

5.推荐人选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表(国家工作人员用表)

6.推荐人选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表(企业负责人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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