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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函〔2014〕12号

关于评选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19 来源:人社部 中国残联 阅读次数:【字体:

人社部函〔201412

关于评选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残疾人联合会,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时代特征鲜明、事迹感人、影响广泛的先进典型。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助残社会风尚,广泛宣传残疾人事业,树立典型,扩大影响,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鼓励残疾人工作者敬业奉献,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更好更快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自强模范:除全国残联系统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外的社会各界残疾人。

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各级残联系统在职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

(二)表彰名额

本次表彰“全国自强模范”167名、“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33名。具体推荐名额见分配表(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要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一)“全国自强模范”的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全国自强模范”推荐对象:

1身残志坚,自强不息,事迹感人,在残疾人中得到普遍赞誉,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2有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或出版专著、论文,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自主创新,取得显著经济与社会效益;

3自主创业取得成效,并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得到残疾人和社会广泛赞誉普遍认可;

4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乐于奉献,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5在其他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做出重要贡献。

(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具备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作为“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

1热爱残疾人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和践行人道主义思想,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刻苦钻研和精通残疾人工作业务,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2切实为残疾人解难题、办实事、谋福祉,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优良的工作作风,真正成为广大残疾人的好朋友、贴心人,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的普遍赞誉;

其中各级残联专职工作人员一般应从事残疾人工作5年以上,近五年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并至少有一次优秀等次。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一般应从事残疾人工作3年以上,紧密联系残疾人,倾听残疾人呼声,反映残疾人需求,爱岗敬业,成绩突出,得到基层干部群众和残疾人的广泛认可。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公示和全国范围公示。

1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和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残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各省级评选机构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审核后,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初审推荐工作组织领导、推荐过程、推荐对象本单位公示情况、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7)、推荐对象主要事迹等,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翔实、事迹突出,每个推荐对象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可另附页。

3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省级评选机构初审推荐工作报告等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反馈各省级评选机构。省级评选机构在本地区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各省级评选机构在省级范围内公示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5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6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参照前述程序,中央直属机关工委负责中央直属机关和本单位“全国自强模范”人选推荐;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和本单位“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推荐;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解放军、武警部队“全国自强模范”人选推荐。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和岗位上努力工作的一线同志倾斜。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

(三)坚持评选表彰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各省上报的自强模范人选中应考虑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分配名额在3个(含)以上的应同时包括盲人、聋人和肢体残疾人。各省上报的“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必须推荐各级残联专职工作人员和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各1名。

(四)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认真做好把关工作,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同时要将推荐对象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一贯表现纳入评选考察内容,确保推荐对象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各地方评选机构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

(五)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地方推荐评审过程中,将根据情况安排实地抽查,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戴帽推荐。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并停止该地区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推荐对象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见附件4);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见附件5);

(六)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省级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

初审材料请各省级评选机构于20143 15日前报送全国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省级评选工作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6)、推荐对象主要事迹。事迹材料应包括推荐对象的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内容准确真实,语言规范流畅,字数不超过2000字。

正式推荐材料请各省级评选机构于2014415日前报送。正式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见附件3)、《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等材料。其中先进事迹材料参照初审时事迹材料要求填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可另附页。《审批表》所用照片为2寸近期彩色免冠正面照。

初审材料、正式推荐材料及照片均需发送电子版。上述全部纸质材料用A4纸上报,一试5份。所用表格可到中国残联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cdpf.org.cn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残疾人授予“全国自强模范”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残联系统工作人员授予“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做好评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成立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这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残联组织联络部,具体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应成立相应评选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各地区评选机构成员名单、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在报送初审材料时一并报送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联系方式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单位:中国残联组织联络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

邮编:100034

联系电话:(0106658006066580314

传真:(01066580207    

联系人:朱春林、闵巍

电子邮箱: zlb@cdpf.org.cn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东街3

邮编:100013

联系电话:(01084233499

传真:(01084233475

电子邮件:biaozhang@mo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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