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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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残联办发〔2013〕102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残联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30 来源:湖北省残联 阅读次数:【字体:

鄂残联办发〔2013102

 

湖北省残联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北省残联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湖北省残联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的实施办法》已经党组理事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以及物业人员进行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日内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整理制定本单位所有项目的服务指南,并连同项目实施方案电子版一起报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办公室于10日内统一在省残联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二、所有单位明确好每名干部职工的AB角,制定好表格,报办公室。

三、机关党委在省残联办公楼门前设立举报箱和公开投诉方式,办公室在省残联门户网站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信箱。

四、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处组成的暗访组,平均每周不定期对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进行一次明察暗访,记录明察暗访情况,负责各类投诉的查处工作。

办公室联系人:李娟

湖北省残联办公室

20131226

 

湖北省残联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残联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优化发展环境,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湖北省解决党政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残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建立方便残疾人办事的接待服务管理制度。正常工作时间内,除机关机要室和机关及直属单位档案室、财务室档案室、人事档案室等办公室外,机关及直属单位其它办公室和直属单位服务大厅及服务窗口一律对所有残疾人或其他办事人员开放。机关大院门卫或值班人员对残疾人或其他办事人员提供的身份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及相关事由进行登记后,应予放行,不得要求残疾人或其他办事人员另行提供其他特殊证件或证明材料,不得以残疾人或其他办事人员不能提供具体的办事联系人、联系部门等为由拒绝放行。

第四条 办公室要加强对门卫或值班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服务群众意识。门卫或值班人员负责提供标明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的基本职责及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供群众联系查询;负责引导群众使用楼层指示牌,确定办事部门所在楼层及房号,主动帮助残疾人或其他办事人员联系进入事宜。不得以不知道、不了解、不在职责范围等为由拒绝为残疾人或其他办事人员联系提供帮助。

第五条 加强单位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上下班工作纪律和请销假制度。严禁迟到、早退、旷工或擅自脱岗。工作时间严禁睡觉进餐、串岗聊天、打牌娱乐;在电脑上炒股、聊天、玩游戏,浏览与工作学习无关的网页、视频,或做其他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事项。

第六条 严格规范服务行为,端正服务态度。严格遵守社会公德,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按照“文明礼貌、热情大方”的要求接待群众来电来访。正确使用职业术语及文明用语,提倡使用普通话。严格执行首问和首办负责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依法依规办理;对职责范围外的事项,负责引导并帮助联系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严禁在工作场合语言粗俗、态度蛮横。严禁对办事人员咨询不理睬、不耐烦,甚至语气生硬、行为粗暴。严禁以不知道、不了解、不在职责范围、办理该事项人员不在等为由推脱或敷衍办事人员。

第七条 深化党务、政务、事务公开,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所有面向社会和残疾人个人的各类服务事项,必须公开承办机关、办事地点、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和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咨询投诉方式,并及时更新公开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公开、以任何方式搞假公开。凡需要办事残疾人或其他办事人员准备的申请材料,必须一次性告知,并提供标准化的格式文书和范本;需要准备的文字材料,必须提供文字材料的内容目录和注意事项;需要填写的表格,必须提供填写说明。

第八条 简化办事手续,优化办事流程。严格执行初审(核)复审(核)制,与所办事项无关的处(科室)和人员不得参与审查(核)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凡由县、市、省残联逐级办理的事项,原则上取消市级审查(核)环节,不得要求办事残疾人或其他办事人员提供额外申请材料;凡不影响实质性审查的申请材料一律取消;凡可以用复印件替代的不得要求办事残疾人或其他办事人员提供原件;凡在本单位已保存办事残疾人或其他办事人员个人(单位)基本信息的,不得在办理其他事项时,要求办事残疾人或其他办事人员个人(单位)再提供相关基本信息。

第九条 明确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凡法律法规规定了办理期限的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的基础上尽量压缩办理时间;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事项,应当公开承诺办理期限。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结。

第十条 规范前置审批行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不得擅自设立备案、审查、认定、评审等前置性审查()条件;不得由社会服务机构代为审查(核);由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务,要明确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职责,实行并联审批、联合办理,不得互为交叉、互为前置,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第十一条 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推行网上审批、网上服务、网上办事、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服务方式。

第十二条 履行职能,优化服务。所有面向社会的党务、政务、事务等服务事项要明确内设管理机构和专人负责办理,并建立AB角岗位制,不得以出差、开会等理由推迟办理。

第十三条 严肃办事纪律,遵守办事制度。不得在办事过程中吃拿卡要或者乱收费,损害群众利益;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规收费等行为;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形象,不得在办事场所与残疾人或其他办事人员发生争执。

第十四条 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机关作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管好分管部门作风建设。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处应当经常组织明察暗访、电子监察、走访办事群众、开展办事满意度测评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五条 畅通投诉渠道,由机关党委在省残联办公楼门前设立举报箱和公开投诉方式;办公室在省残联门户网站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对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作风方面有投诉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受理。经调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依纪处理。投诉人署实名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根据错误事实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连续多次违反规定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残联办公室                        201312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