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残联党发〔2013〕94号
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30 来源:湖北省残联 阅读次数:【字体: 大 中 小】
鄂残联党发〔2013〕94号
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2014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精神,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优良传统,坚决纠正用公款购买赠送节礼等不正之风,按照省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鄂纪发〔2013〕18号)精神,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单位在元旦春节期间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礼包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节后上班,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用公款组织相互走访等拜年活动,不得用公款以任何形式组织单位吃年饭、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突击发钱、滥发津补贴或实物;严禁违反规定组织各种茶话会和联欢会。
四、要严肃财经纪律,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各单位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个干部职工,坚决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坚决遏制“两节”期间用公款购买赠送节礼等不正之风。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知》要求,坚持勤俭节约、移风易俗,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财务部门要加强财务审核,纪检部门要强化执纪监督,把治理用公款购买赠送节礼等不正之风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的重要举措和工作实践,对发现的顶风违纪问题坚决按照规定给予责任追求。对典型案例将在全会予以通报曝光,以巩固纠正“四风”工作成果,为营造健康文明的社会氛围,引导群众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佳节做出努力。
中共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
2013年12月27日
湖北省残联办公室 2013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