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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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残联办函〔2013〕4号

关于省残联第六次代表大会代表和第六届主席团委员候选人等有关问题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3-04-09 来源:湖北省残联 阅读次数:【字体:

 

鄂残联办函〔20134

关于省残联第六次代表大会代表和第六届

主席团委员候选人等有关问题的说明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残联,各大型企业残联:

省残联第六次代表大会代表及第六届主席团委员候选人名额已经分配至各地,现依据省残联《关于市、县、乡三级残疾人联合会换届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残联发201278)的精神,就有关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一、关于出席省残联第六次代表大会的代表。除正式代表(分配给各地的名额就是正式代表数)外,还有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省残联将邀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分管残联的政府领导和各大型企业的分管领导作为特邀代表出席;省残联第五届主席团委员,因故未被选为省残联第六次代表大会代表的,可作为省残联第六次代表大会的列席代表出席;各市、州设立的未经国务院批准为行政区划的开发区等,其残联理事长可作为省残联第六次代表大会的列席代表出席;各地政府分管残联的秘书长作为正式代表出席省残联第六次代表大会,可兼任各地代表团的团长。

二、关于省残联第六届主席团委员候选人。省残联主席团委员包括各地残联理事长、党组书记和各类残疾人。各地推荐残疾人人选时,原则上从本级新一届专门协会主席或副主席中推荐。各地召开代表大会推荐省残联主席团委员候选人前,务必征求省残联的意见。

三、市州残联在召开代表大会前,须将会议方案报省残联,经省残联审批同意后,再报当地党委、政府审定后实施。代表大会召开之后,请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的修改意见也请一并上报。

四、各地选举出席省残联第六次代表大会的代表、推荐省残联第六届主席团委员候选人,如名额、残疾人类别需变更的,请先专题报省残联,经省残联同意后再选举、推荐。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341

  湖北省残联办公室                            20134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