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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残联发〔2012〕64号

关于开展湖北省助残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21 来源:湖北省残联 阅读次数:【字体:

 

  鄂残联发〔201264


 

关于开展湖北省助残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县文明办、残联,各省直单位,各大型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湖北省助残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助残文明号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开展助残文明号创建活动,是培育全社会扶残助残风尚、提高全民助残意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一个重要形式。开展助残文明号创建活动,旨在使全社会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使残疾人和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组织机构

省文明办和省残联联合成立湖北省助残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实施等相关工作。

三、活动形式

助残文明号创建活动评先为两年一次,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创建、逐级评选的办法进行,分别为县级、市级、省级三个层次。活动于20127月启动,20137月评选,此后隔年评选。

四、申报范围

开展助残文明号创建活动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大型企业和新社会组织的处、室、科,车间、生产线、班组、岗台等。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助残文明号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开展好助残文明号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指导和服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助残文明号活动,推动助残文明号活动广泛深入开展。

2、狠抓落实。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助残文明号活动的具体工作,安排经费保障日常工作和相应活动的组织开展,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效果。

3、注重效果。各单位及时了解残疾人的特定需求,不断调整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真正使广大残疾人在开展助残文明号活动中得到实惠。

附件:湖北省助残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湖北省助残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湖北省助残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组织开展助残文明号创建活动。

二、助残文明号是指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在工作、学习、生活和服务中体现扶残助残精神的先进集体。助残文明号创建活动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使残疾人和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目标,以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为核心,以实现我省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基本标准。

三、助残文明号是各级残联与同级文明办联合命名的先进集体的专用名称。

第二章  基本条件

四、助残文明号创建单位基本条件:

1、关心、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排忧解难,长期支持残疾人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

2、创建单位人数一般应该在3人以上100人以下;

3、全体成员思想政治素质良好,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本行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

4、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助残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5、在本行业创建中具有较强示范性、代表性和影响力;

6、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创建集体联系1个社区(村)和1-2个福利企业,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开展结对帮扶、志愿服务等活动,工作有内容、有形式、有效果。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五、助残文明号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创建、逐级评选的办法进行。原则上,获得下一级别称号一年以上的助残集体,有资格申报上一级别的助残文明号。

六、评选名额实行比例控制,新一届命名的助残文明号中,往届助残文明号集体所占比例需达到50%

七、创建活动实行报备制度,各组委会须于评选之初报送创建上一层级助残文明号单位名单,上级组委会办公室对报备创建集体进行过程考核和监督管理。

八、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归口,会同助残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组织进行评选。

九、省级助残文明号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具体程序为:

1、申报创建单位: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本地有关单位中选取一批符合申报省级助残文明号的助残集体,作为本年度省级助残文明号创建单位,向省助残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申报创建。

上一年度省级助残文明号集体要继续创建下一年度省级助残文明号的,可不需另行申报创建。

2、开展创建工作:各创建单位按照省级助残文明号条件,开展创建活动,各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地区创建工作的检查、督办,省助残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适时对创建工作进行抽查。

3、启动评选:省助残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根据各系统(行业)、各地区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制定评选方案,按照少于申报创建单位数确定各系统(行业)、各地区当年度省级助残文明号评选名额,经省助残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开展年度省级助残文明号评选工作。

4、组织推报: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在本系统(行业)、本地区年初确定的申报创建单位中择优推报省级助残文明号表彰集体。

5、组织考评:考评工作由省助残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被确定为候选单位的须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群众的投诉意见,要做到投诉有核实、有结果、有回音,对不符合助残文明号条件的申报单位,取消评选资格。

第四章  表彰奖励

十、获得助残文明号称号的集体,由相应活动组织管理部门下发文件表彰,授予助残文明号牌匾。

十一、各单位应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制定、落实奖励措施,并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在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优先考虑助残文明号成员。

十二、各级助残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可在表彰助残文明号的同时,表彰在组织开展助残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十三、助残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助残文明号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社会氛围。

第五章  考核和管理

十四、省残联与省文明办共同组成省助残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负责对全省各地、各系统(行业)创建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制定有关政策,督促检查落实。省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残联宣文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级助残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应参照设立相应组织机构。

十五、省级助残文明号实行年度制,不永久保留荣誉。

十六、助残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助残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所获助残文明号牌匾。

十七、坚持“谁评选、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相应成员单位为主进行监管。

十八、各级助残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要加强对助残文明号的日常监察,对考核、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助残文明号,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应撤销其助残文明号称号,由原命名单位摘除并收回助残文明号牌匾。

十九、助残文明号牌匾必须由授予该助残文明号称号的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制作。制作标准是: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左上角注明“××年度”,字体为黑体字;中间为“助残文明号”;右下角为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助残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省级为560mm×350mm,市级及以下为480mm×300mm

二十、凡助残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助残文明号称号,摘除并收回助残文明号牌匾。

1、集体中存在违法、违纪现象;

2、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3、因工作失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查情况属实。

二十一、为确保助残文明号的严肃性,各级助残文明号应认真保管好助残文明号牌匾。

二十四、助残文明号题字和标识图样的使用范围:助残文明号牌匾、会标、证件、证书的制作;助残文明号活动印刷品、宣传画(册)的制作;助残文明号工作现场;助残文明号网站等。助残文明号题字和标识图样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五、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助残文明号评选。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助残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十六、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省助残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主题词:残疾人  文明  创建  通知

湖北省残联办公室                    20126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