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残联办发〔2012〕74号
关于下发《湖北省“澳门合作项目”自强健身示范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13 来源:湖北省残联 阅读次数:【字体: 大 中 小】
鄂残联办发〔2012〕74号
关于下发《湖北省“澳门合作项目”
自强健身示范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昌市残联,武汉市武昌区、硚口区、江汉区、江夏区残联:
为了促进澳门特区和内地残疾人体育工作的交流,中国残联、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澳门特区政府社文司签署了“共同促进残疾人体育发展项目合作协议”,其重要内容之一是选择在残疾人工作基础好的区域捐助建设残疾人“自强健身示范点”,并推广培训残疾人体育健身项目,推动残疾人体育健身工作。
2012年,中国残联选择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硚口区、江汉区、江夏区及宜昌市资助建设首批五个残疾人“自强健身示范点”,主要内容是配备残疾人室内健身器材。为了做好合作项目自强健身示范点建设工作,并为“十二五”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健身示范点工作积累经验,根据中国残联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澳门合作项目”自强健身示范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下发各地,请各地贯彻执行。附件:《湖北省“澳门合作项目”自强健身示范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附件:
《湖北省“澳门合作项目”自强健身示范点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澳门合作项目”自强健身示范点管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残联《全民健身助残工程管理办法》(残联厅发【2012】1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澳门合作项目”自强健身示范点是指由中国残联、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澳门特区政府社文司统一协调安排组织,捐赠给各级残疾人集中的康复中心、福利院、福利企业、体育健身中心等单位的体育健身器材设施,旨在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第三条 “澳门合作项目”自强健身示范点受赠方拥有受赠的体育器材设施产权,负责提供示范点所需场地,并负责示范点器材的使用、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其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四条 市级残疾人联合会为“澳门合作项目”自强健身示范点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应当对本市、区“澳门合作项目”自强健身示范点的选址、管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监督指导。
第二章 选址与配置
第五条 受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开展普及;
(二)有一定面积的室内健身活动场地,具备体育器材安装场地条件;
(三)保证“澳门合作项目”自强健身示范点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维护与管理;
(四)有专门人员指导残疾人进行科学体育健身活动;
(五)器材安装场所以及在其中开展健身活动与周边环境和谐。
第六条 “澳门合作项目”自强健身示范点必须配置中国残联中国残联、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澳门特区政府社文司统一规定标识的标志物。标志物应当醒目、美观、耐用。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澳门合作项目”自强健身示范点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湖北省残联同意,并先行选择新址。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澳门合作项目”自强健身示范点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九条 受赠单位应当对受赠物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自觉接受监督。湖北省残联有权对器材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受赠单位要安排配备“澳门合作项目”自强健身示范点专职残疾人健身指导员,对场地、器材进行日常维护,保障安全和正常使用。有条件的示范点,可组建健身队,切实发挥器材的示范作用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受赠单位要加强器材使用和示范点运行情况收集,建立使用登记制度,以便及时总结自强健身示范点创建经验,评估项目的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澳门合作项目”自强健身示范点的日常管理经费由受赠单位负责。器材安装后,在器材保修期内由厂家提供免费保修服务;过保修期后,日常维修保养经费由受赠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属湖北省残联。
湖北省残联办公室 2012年8月13日印发 共印制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