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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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残联发〔2012〕67号

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阳光家园”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26 来源:湖北省残联 阅读次数:【字体: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文件

鄂残联发〔201267

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阳光家园”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残联:

2010年,我省开展了首批“阳光家园”示范创建活动,在政策扶持、“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托养服务制度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有力地推进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发展。

为进一步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作用,深化和扩大“阳光家园计划”实施成果,推动“十二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今年将开展第二批省级“阳光家园”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制度、完善服务体系、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覆盖面等为重点,培育一批“阳光家园”示范区和示范机构。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全盘,进一步深化和扩大“阳光家园计划”实施成果,积极探索我省残疾人托养服务规律和模式,努力开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讲求实效,通过开展“阳光家园”示范创建活动,推动全面落实“阳光家园计划”,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取得新成效;突出重点,选择一批工作基础较好、成效突出的地方和机构,通过创建活动巩固和深化成果、提升水平,发挥其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严格标准,制定示范基本标准及考核评估标准,加强对各项指标的考核评估,确保示范创建的质量。

二、示范基本标准

(一)示范区基本标准

1、政府重视。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调查,登记造册,底数清楚。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发展规划,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居家托养服务同步发展。制定“阳光家园计划”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

2、政策及资金扶持。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投入及运行经费保障、民办公助等方面制定了具体的扶持政策,建立了残疾人托养服务专项补贴制度,按不低于1:1的比例为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安排了资金。

3、集中托养。示范区本级和30%的街道(乡镇)及部分社区建立了政府有关部门和残联兴办的公益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生活技能训练、康复训练、职业培训与教育、工(农)疗、文体活动、辅助性就业等项服务。

4、居家托养。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由残联牵头组织,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服务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家庭邻里等为载体,通过多种形式,为居住在家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5、项目管理。认真贯彻“阳光家园计划”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严格执行资助范围、标准、条件、程序和经费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做到措施到位,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档案齐全,宣传有力。统一使用“阳光家园”名称与标识。

6、制度建设。根据集中托养服务、居家托养服务两种形式和特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日常行政、业务、财务管理,明确并公开服务内容、标准、流程、价格及有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细化检查、考核、奖惩措施,认真组织落实。

7、队伍建设。注重专业化服务队伍建设,选配了满足基本服务需要的医疗、康复、护理、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具备职业(执业)资格和专业知识人员。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志愿者服务队伍。组织管理和服务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上岗培训。

8、社会宣传。注重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关注残疾人民生、支持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事业的重要举措,积极推广“阳光家园”的理念,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全面报道残疾人及其亲属、社会各界的积极反响,大力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二)示范机构基本标准

1、机构建设。机构为依法建立,申请审批、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坚持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

2、设施建设。机构的功能用房、活动场地、附属设施等与服务形式(寄宿托养、日间照料)、服务功能、吸纳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规模相适应,符合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

3、服务内容。机构开展寄宿制与日间照料相结合、或其中一种形式的托养服务,为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生活技能训练、康复训练、职业培训与教育、工(农)疗、文体活动、辅助性就业等基本服务。

4、设备配置。与服务功能相适应,具备日常生活起居、常用辅助器具、基本生活技能训练、康复训练、职业培训与教育、就业适应训练、辅助性就业、文化娱乐、体育锻炼、安全保护等设备。

5、托养规模。机构吸纳处于就业年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县级机构达到50人以上,乡镇街道或社区级机构达到20人以上。

6、经费保障。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并通过社会募集资金、就业项目开发等途径,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的机构,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日常运行有保障。

7、人员配备。配备具备相应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的领导班子。根据功能需要,选配医疗、康复、护理、心理辅导、职业培训与教育、指导生产劳动等具备专业资格的专业服务人员和志愿服务人员。

8、日常管理。行政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和残疾人档案齐全。收费价格合理,对困难残疾人适度减免托养费。明确法律责任,与残疾人及其亲属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权责清楚。机构无法律纠纷问题。

9、项目管理。申请“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资助的有关材料真实可靠,数据准确。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助资金。统一使用“阳光家园”名称与标识。

三、创建活动基本要求

(一)内容。本批示范创建活动将创建5个省级“阳光家园”示范区和10个省级“阳光家园”示范机构。

(二)申报。拟参加示范创建活动的市、县(区)和托养服务机构,应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填写申报表,并向市(州)残联提交书面申请,由市(州)残联统一向省里申报。

(三)验收。省残联审核确定示范区和示范机构创建名单,并以适当方式组织检查验收,对通过验收的分别授予相应称号和牌匾。

(四)进度。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将申报书收齐后,请于710日前报省残联教就处。省残联将于7月中旬确定示范创建名单,并与各创建单位签订创建协议。10月份省残联将组织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示范创建活动由省残联组织实施。各地残联要把“阳光家园”示范创建活动作为落实中发〔20087号文,国办发〔201019号文件,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缓解残疾人托养服务迫切需求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制定方案,认真部署,加强指导。要争取把托养服务工作和示范创建活动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办实事工程,统筹安排。

(二)鼓励创建示范。省残联将对创建成功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安排项目任务时适当向符合条件的示范区、示范机构倾斜。各地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采取适当方式对省残联确认的示范区和示范机构给予鼓励。

(三)加强督促检查。申报地残联和申报机构要对照示范标准及考核评估标准,认真进行自查。市、州残联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进行检查督促,确保示范创建活动效果。省残联适时联合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检查督导。

(四)加强宣传工作。各地要以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残疾人托养服务事业,叫响“阳光家园计划”,报道典型经验做法,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

1、“阳光家园”示范区申报表

2、“阳光家园”示范机构申报表

(联系人:省残联教就处 黄艳艳 027-87814476

          教就工作群:72572075

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第二批省级“阳光家园”示范区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编

 

托养服务

工作开展

情况及主要经验与成效

 

 

                 

               

 

                  

                       

附件2

第二批省级“阳光家园”示范机构申报表

机构

  

  

公办□  民办□

主管部门

成立时间

托养服务形式

寄宿 □     日间照料 

寄宿与日间照料相结合 

托养残疾人人数

       

工作人员数

管理人员      

服务人员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编

托养服务工作基本情况及主要经验与成效


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          机构(盖章)   

     


                              

                     

                              

                    

                 

主题词:教就 托养 阳光家园  通知

湖北省残联办公室                20126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