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出台残疾人小额担保贷款“新”办法扶持创业
宜昌市出台残疾人小额担保贷款“新”办法扶持创业
发布时间:2012-07-30 来源:宜昌市残联 阅读次数:【字体: 大 中 小】
●个人贷款额度最高可达8万元
●合伙经营最高可贷50万元
●使用残疾人的中小企业最高可贷200万元
●城区内创业残疾人贷款额度2万元内,经有关部门会审可免除反担保
历经一年多酝酿,经市残联与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及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反复磋商,《宜昌市残疾人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办法》于6月11日起正式实施, 2008年1月3日出台的《宜昌市残疾人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同期作废。
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 业的残疾人(含智力、精神残疾人直系亲属),及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托养服务、安养庇护的福利性单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贷款残疾人申请小额贷款应具备的条件为: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具备还贷能力;信用良好,原则上应经创业培训的本省内在我市城区范围内自主创业城乡残疾人;农村残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可不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但需出示种植养殖承包合同书。
新《办法》在贷款额度上有了大幅提高。由原来个人贷款额度2万元提高到5万元,女性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实行总额不超过50万元额度的“捆绑式”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使用残疾人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城区内自主创业残疾人其贷款额度在2万元内的,经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四家核实情况,会审同意后,可取消反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在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