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对用人单位实施“补贴”促安残
宜昌市对用人单位实施“补贴”促安残
发布时间:2012-06-05 来源:宜昌市残联 阅读次数:【字体: 大 中 小】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明确: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并规定,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残不得少于1.5%、集中安残不得少于25%。为进一步促进宜昌市各用人单位加大安残力度,改善残疾人就业环境,让更多的残疾人走上就业之路,宜昌市于5月19日出台的《宜昌市城区残疾人就业奖励及补贴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对放宽条件招收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对达到比例继续安残的用人单位、对愿意主动采取措施改善残疾人就业环境的用人单位将实施一系列的奖励及补贴。
年龄偏大或智障一直是残疾人就业中的困难群体,因此新《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新安置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给予单位一次性2000元/人奖,用人单位举办以安排智力残疾人为主的庇护性生产班组,安排5人以上,签订2年以上合同,一次性按每人3000元给予安置补贴。”——对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这部分残疾人实施了政策倾斜。
对达到安残比例愿意继续接纳更多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办法》中规定“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且“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开展定岗定向培训后,新安置残疾人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500元/人岗位培训补贴。”,对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数达10人以上,按同年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1名管理人员岗位工资补贴。
为改善残疾人在用人单位中的就业环境,《办法》中还规定,对安置残疾人一次性达5人以上,确需添置无障碍设施的将给予一定补贴;为进一步拓展就业渠道,对社会职介机构关心帮助残疾人就业的则将给予奖励。
自实施按比例就业政策以来,我市残疾人无论在就业环境还是在就业数量上都有了极大的改善与提高,一些用人单位甚至找上门来寻求残疾职工上岗,而如何进一步调动用人单位安残积极性,使用人单位从被动接纳到悦纳,使残疾人就业与我市用人单位发展共存共享共荣,是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者不断探讨的问题,《办法》的出台是市残联改善残疾人生存环境的有力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