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残联: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件精神,建立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省残联制定了《湖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8月15日
湖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国发〔2021〕10号)和《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鄂政发〔2021〕33号)文件精神,为构建多元化、精准化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方式,促进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湖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
第二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特别生产或一般有效的用于预防、代偿、监护、减轻或降低损伤、防止活动和参与受限的任何产品(包括器具、设备、工具、技术和软件)。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需求量大、能帮助残疾人满足日常生活活动的普通型辅助器具。
第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是指对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需求调查、功能评估、选配、使用训练、效果评估、产品配送、跟踪回访等服务。
第四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湖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见附件1)内选择辅助器具,所选辅助器具价格在补贴标准内实施全额实物补贴,所选辅助器具价格超出补贴标准的,由残疾人向辅助器具供应商交纳补贴标准外的购置费。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托“湖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开展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由残疾人提出申请(无法自行申请的残疾人可委托村(社区)工作人员代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评估与审批,并定期与辅助器具供应商结算费用;辅助器具供应商发货和开展使用指导;残疾人根据辅助器具使用和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发布本办法,审定《湖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湖北省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产品标准》和《湖北省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准入标准与技术规范》等全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配套制度,动态调整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监督检查各地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落实情况,组织辅助器具供应商入围招标工作。
第七条 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对本办法实施的规范性进行监管;制订全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配套政策措施草案,提出《补贴目录》调整意见,制订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流程规范,汇总分析全省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实施效果,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估;负责全省“服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负责对辅助器具供应商和第三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指导市(州)、县(市、区)开展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负责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市(州)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地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的实施,对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开展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第三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管理。
第九条 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是实施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的主体,负责组织开展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做好档案管理及总结。
第十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通过“服务平台”对残疾人提出的辅助器具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负责信息收集、展示宣传、转介服务。
第十一条 村(社区)负责引导和协助残疾人在“服务平台”上进行辅助器具申请;负责政策宣传和信息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 第三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按有关规定选定,负责配合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开展评估、适配、使用训练等服务工作。第三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须具备相关专业资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经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开招标纳入“服务平台”服务机构名录的辅助器具供应商,负责辅助器具产品咨询、销售、配送、售后等服务工作。辅助器具供应商以销售业绩及服务评价等情况在“服务平台”上自动排序,“服务平台”每年对辅助器具供应商销售业绩及服务评价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章 补贴对象
第十四条 普通补贴对象:湖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有辅助器具需求残疾人。普通补贴对象每年能申请1件(其中双下肢截肢的残疾人可适配双下肢假肢)符合使用年限规定的辅助器具,使用年限未满时不得申请同类型辅助器具(含本办法实施前已适配的辅助器具),选择辅助器具时只能申请对应残疾类别的辅助器具。
第十五条 特定补贴对象:低保户残疾人、五保户残疾人、多重残疾人。特定补贴对象每年可申请2件符合使用年限规定的辅助器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特定补贴对象的辅助器具需求。使用年限未满时不得申请同类型辅助器具(含本办法实施前已适配的辅助器具),选择辅助器具时只能申请对应残疾类别的辅助器具。
第十六条 已享受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惠残辅具项目和工伤保险赔偿的残疾人(包括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和未满16周岁的残疾儿童等),不得再申请《补贴目录》中规定使用年限内的同类型辅助器具。
第四章 补贴目录
第十七条 《补贴目录》规定辅助器具补贴类别、补贴标准、使用年限,是残疾人申请辅助器具的依据。
第十八条 残疾人需在“服务平台”上申请《补贴目录》中的辅助器具,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残疾人申请情况开展评估和适配工作。
第十九条 省残疾人联合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变化适时调整《补贴目录》。
第五章 适配流程
第二十条 申请。残疾人通过残疾人证号和姓名登录“服务平台”注册个人信息,其中特定补贴对象需上传验证资料,提出辅助器具申请。自行申请困难的残疾人可委托村(社区)工作人员代为办理“服务平台”注册和辅助器具申请。
第二十一条 初审。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在“服务平台”上收到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后,因数据更新不及时无法比对或缺少相关资料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或人工补录信息,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
第二十二条 评估。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初审”结果的审批;对需线下评估的服务对象,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组织直属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站或第三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开展评估,填写《湖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表》(附件2),并在7个工作日内单独出具评估报告资料,提出辅助器具适配建议。
第二十三条 选购。残疾人根据“服务平台”的审批结果选购《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
第二十四条 配送。残疾人提交订单3个工作日内,辅助器具供应商根据残疾人所填报的收货地址安排发货,并提供使用指导和质保期内的保修维修等后续服务。配送服务完成后,残疾人和辅助器具供应商登录“服务平台”进行确认。
第二十五条 适配。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对需要进行线下评估和适配的残疾人,组织直属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站或第三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开展辅助器具适配和指导服务,并协调辅助器具供应商为残疾人调整或更换不适用的辅助器具。
第二十六条 训练。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直属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站或第三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指导残疾人开展辅助器具日常训练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结算。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辅助器具适配情况,定期与辅助器具供应商结算费用;残疾人所选辅助器具价格超出补贴标准,残疾人应向辅助器具供应商交纳补贴标准外的购置费。
第二十八条 评价和回访。残疾人接收辅助器具后,根据获得辅助器具的质量、服务态度、配送时效等要素,通过“服务平台”对辅助器具供应商和第三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进行评价。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定期开展残疾人回访。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包括中央、省级及地方财政用于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经费,地方财政应配套工作经费。省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各地残疾人持证人数占全省残疾人总数的比例,并参考各地往年绩效考核情况下拨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助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市(州)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监督和指导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资金使用;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每季度统计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服务完成情况。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残疾人自行购买的辅助器具不列入补贴范围。
第三十一条 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如有发现此类现象,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及时追回相关资金,该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政策,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辅助器具供应商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认定为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商。
(一)因辅助器具质量问题造成残疾人人身安全损失的。
(二)连续两年辅助器具售后服务的差评率在10%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的。
(四)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第三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认定为残疾人第三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
(一)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造成残疾人重大伤害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的。
(三)不执行《补贴目录》规定的内容和价格的。
(四)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鼓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依托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点,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免费提供辅助器具租赁、回收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 享受本办法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服务的残疾人,因自身身体原因、使用不当导致的各种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由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当地财政保障水平,可适当放宽补贴对象条件,提高补贴标准,制定本地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湖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
2.湖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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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104408-4-2022-000017 | 文 号 | 鄂残联函〔202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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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 发布日期 | 2022-09-13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