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考核暂行办法
为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加强和规范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考核工作,建立一支稳定、实干、高效的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09〕13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定 义
残疾人专职委员是指在乡(镇、街道)残联主席团委员和村(社区)残协委员中,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或协商推举方式选聘产生的,专职或相对专职,协助残联理事长或残协主席开展残疾人工作的残疾人委员。
第二条 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残疾人工作各项决定和部署,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代表残疾人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依托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组织,协助残联理事长和残协主席做好本地区的残疾人工作。密切联系残疾人,反映残疾人需求,建立残疾人基本情况和需求服务档案;积极协调,认真落实扶残助残各项优惠政策;认真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就业培训服务和托养服务工作,完成好残疾人项目工作任务;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教育、就业、康复、维权、文化体育、无障碍建设、志愿者助残等工作;为残疾人提供“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
(三)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团结、教育、带领残疾人活跃文化生活,参与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思想端正,品行优良,热爱残疾人事业,关心残疾人,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
(二)综合素质好,具有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协调能力、调查分析能力、表达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能够独立履行岗位职责。
(三)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年满18周岁,生活能够自理,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四条 选聘方式
(一)乡(镇、街道)、城镇社区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
(二)农村行政村采取协商推举给予适当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的方式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
第五条 选聘程序
(一)制定政策:设区市、县(市、区)残联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制定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及工作方案。
(二)组建机构:成立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残联等部门组成的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
(三)发布公告:宣传公告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政策和办法,公布选聘具体事项,动员组织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积极报名参与竞聘。
(四)统一考试:由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笔试、面试及考察。
(五)择优录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笔试、面试、组织考察、体检的综合情况,择优录取,张榜公示。
(六)选聘上岗:新聘任的残疾人专职委员,按照有关规定,试用期满考察合格后,办理聘用手续,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教育培训
(一)基层残联要制定残疾人专职委员教育培训计划,坚持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提高教育培训工作实效。
(二)乡(镇、街道)残联负责残疾人专职委员经常性的业务培训。
(三)县(市、区)残联每年对辖区内残疾人专职委员进行5天以上的教育培训。
(四)省、市残联定期举办教育培训班,对各地评选出的优秀残疾人专职委员进行全面系统的业务培训。
(五)各级残联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残疾人专职委员参加各类成人教育、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第七条 待遇保障
(一)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残疾人专职委员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未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残疾人专职委员要根据承担的岗位职责和实际工作量给予相应的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三)残疾人专职委员工资待遇、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八条 工作考核
(一)县级残联本着科学合理、简便规范的原则,制定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采取日常考评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二)日常考评主要考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参加学习、培训情况。
(三)年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业绩考核、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业务知识考核、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等。
(四)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并记录档案。
第九条 奖惩措施
(一)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残疾人专职委员予以续聘;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由乡(镇、街道)残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给予六个月观察期,期满后称职的予以续聘、仍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由县级残联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同时作为向上一级推荐先进的重要依据。
(三)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具备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到乡(镇、街道)残联担任残疾人专职委员。
(四)市、县(市、区)残联设置的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优先从乡(镇、街道)、城市社区优秀残疾人专职委员中选聘。
(五)通过公务员资格考试的残疾人专职委员,要优先录用到各级残联工作。
第十条 其 他
(一)残疾人专职委员主动提出辞职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解除聘用合同,办理终结补贴等相关手续。在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二)本办法由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商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三)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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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104408-4-2016-000195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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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 发布日期 | 2016-06-01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