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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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简明手册

 

湖北省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简明手册

 

 

 

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42

 

 

 

 

 

一、普惠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条件

1)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依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下统称重度残疾人)以及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含罕见病)人员(以下简称重病患者),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3)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救助标准

由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布。

◆救助方式

1)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

2)单独纳入低保的特殊困难人员可按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低保金,其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给予全额保障。

3)低保家庭中的高龄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生活仍有困难的,对其本人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4对积极就业、发展产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或及时主动报告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审核确认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2个月

◆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低保申请、授权及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2)在调查核实阶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申请家庭相关人员提供调查所需材料时,相关人员应予配合。

3)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申请方式

向办理地点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网上申请。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同在我省的,可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均在我省但不在同一地的,家庭成员在实际居住地有户籍的,向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家庭成员中全部或多数户籍在同一地的,向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未成年子女户籍和父母(或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向该家庭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属于集体户口的家庭或个人,向集体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因各种原因在户籍迁出后未落户的,向户籍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政策依据:《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137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33号)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办理条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申请享受特困救助供养,按规定程序办理。

◆救助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 80%,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用于保障基本生活;照料护理标准用于提供照料服务。

◆救助方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机构集中供养。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按月分别下拨给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通过社会化发放给救助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费发放给为对象提供照料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申报材料

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说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办理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137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办理条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赔付条件;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查找不到是指公安机关查找不到儿童父母身份信息;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救助标准

全面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制度,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在福利机构抚养的,按孤儿集中养育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社会分散生活的,按散居孤儿供养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救助方式

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实行社会化发放。

◆申报材料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的实际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对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主任、儿童督导员和其他部门人员组成查验小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办理地点

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7

 

(四)养老保险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级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其中,对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别困难人员应全额代缴。

◆政策依据:《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8号)

 

(五)“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政策人群

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认定部门

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

◆享受政策

经基层首诊转诊的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有效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出院时支付医保报销后的自负医疗费用。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5

 

(六)医疗救助

◆办理条件

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根据身份类别,分类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对象分为四类。一类是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是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四类是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中,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认定;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医疗救助对象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救助。

◆救助标准

1)参保缴费资助。对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按政策给予资助。其中,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对个人缴费按100%比例全额资助;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对个人缴费按不低于90%比例定额资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个人缴费按不低于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2)基本医保保障。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区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   70%左右;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50元;对未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但需采取降血压、降血糖药物治疗的“两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降血压、降血糖的药物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

3)大病保险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4)医疗费用救助。一是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含“单独支付”药品)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不低于50%比例救助。二是住院医疗救助。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对其规范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100%、不低于70%比例救助;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分别按各市(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25%左右确定,对其规范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不低于60%50%比例救助。三是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按照不低于5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四是依申请救助。因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困难群众,经相关部门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其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住院等高额医疗费用,依本人申请按统筹区规定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后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救助方式

1)个人缴费补贴。符合资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在医保信息平台标识救助对象身份后,救助对象按照资助标准最高的身份(即最优身份),缴纳个人缴费标准差额部分即可。按政策规定应享受资助参保的救助对象,已经全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由相关部门将资助参保标准拨付至救助对象银行账户内。

2)“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一般可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一站式”结算。

3)手工零星报销。救助对象参保地和身份认定地分属于不同市(州)或结算医疗费用时医保信息平台还未标识救助身份的,可到身份认定地申请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申报材料

1)个人缴费补贴退返。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凭证;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资料。

2)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湖北省医疗救助申请表》;救助对象本人银行账户信息(非救助对象本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户信息)。经办人员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是否合法合规。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审核结算后,业务科室将救助基金拨付至申请人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理地点

1)现场办理。各县(市、区)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的经办服务网点。救助对象携带相关资料向认定地县、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2)网上办理。救助对象可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鄂汇办等线上办理渠道填报相关信息和资料,邮寄纸质资料到县级医保经办部门办理。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5

 

(七)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资助对象: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等。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是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当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规范,并已纳入教育事业统计的民办幼儿园。

资助标准:一般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元。

资助方式:资助资金按学期一次性足额发放到受助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银行卡中。

申报材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办理地点:学生所在幼儿园。

政策依据:《湖北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鄂财教发〔201997号)《湖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132号)

 

(八)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学生、所有特殊教育学生和四类不在校寄宿生(原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资助标准:寄宿生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特教生小学和初中执行同一标准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资助方式:资助资金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卡中。

申报材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办理地点:学生所在学校。

政策依据:《湖北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鄂财教发〔201997号)

 

(九)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分三档,分别为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2500元。

资助方式:对符合助学金资助政策的困难学生按学期发放助学金。

申报材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办理地点:学生所在高中。

政策依据:《湖北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鄂财教发〔201997号)

 

(十)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对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认定后可享受免学杂费政策。

资助标准:省、市级重点高中每生每年18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年1260元。

资助方式:对符合免学费资助政策的困难学生免学费。

申报材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

办理地点:学生所在高中。

政策依据:《湖北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鄂财教发〔201997号)

 

(十一)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含武当山特区)、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保康县、孝昌县、大悟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共26个原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资助方式:对符合助学金资助政策的困难学生按学期发放助学金。

申报材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办理地点:学生所在中职学校。

政策依据:《湖北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鄂财教发〔201997号)

 

(十二)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资助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不含住宿费)。

资助方式:对符合免学费资助政策的困难学生免学费,或先收后免。

申报材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办理地点:学生所在中职学校。

◆政策依据:《湖北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鄂财教发〔201997号)

 

(十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分为三档,分别是220033004400元。

资助方式:对符合助学金资助政策的困难学生按月或按学期发放助学金。

申报材料: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办理地点:学生所在高校

政策依据:《湖北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鄂财教发〔201997号)

 

(十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资助对象:考取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无障碍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资助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资助方式: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弥补日常生活费。

申报材料: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

政策依据:《湖北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鄂财教发〔201997号)

 

(十五)公租房保障

◆服务对象

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服务标准

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服务内容

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

◆申请材料

1)申请公租房申请表;

2)婚姻证明文件;

3)住房证明文件;

4)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

◆政策依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20182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公布自201841日起施行)

 

(十六)农村危房改造

◆服务对象

唯一住房为危房或无房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服务标准

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低收入等重点对象住房保障方式、建设标准,制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分级危房补助标准和办法。

◆服务内容

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应改尽改,确保住房安全。

◆申请材料

1)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

3)农村低收入群体类别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村民委员会。

政策依据:《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12

 

(十七)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办理条件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

不超过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补贴方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申报材料

《湖北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办理地点

鄂汇办 APP等线上或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办理,咨询电话:12333

政策依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2010527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

 

(十八)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

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七类人员)。

补贴标准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发放程序

1.申请。由各院校组织毕业学年的“七类人员”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审核公示。各院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复核拨付。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申请材料

提交《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及相关申请类别指定材料。

政策依据:《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发〔201710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44)

 

(十九)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补贴对象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是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本条所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四)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

(五)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六)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1日至12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

(七)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

(九)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以上简称“九类人员”。此外,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还包括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1日起的12个月)大学生和创业初期(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创业者。

项目制培训对象包括以上(一)至(五)类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除登记失业人员外,未办理失业登记的补贴对象也可享受培训补贴。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应为年满16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以提交培训申请时年龄为准。每人每自然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已参加政府其它部门组织培训的劳动者重新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可享受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200元-2000/人。

(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是一次性800/人和1200/人,培训时间应不少于42个课时。(三)岗前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九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

(四)项目制培训补贴。各地可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对培训机构为符合条件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照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相关规定,参照本条(一)(二)款和第六条规定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项目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等)期间,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天×培训天数。对非全天培训,按照16个课时计算生活费补助。由培训机构为学员申请,直接发放到学员个人银行账户。

培训组织

对完成规定课时,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并帮助学员参加职业资格鉴定。培训合格证书由省人社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就业创业培训采取“先垫后补”的方式实施:对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由学员个人垫付培训费,培训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培训机构为符合垫付规定对象垫付培训费用的,受理报名时应与培训人员签订代为申请协议,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18〕64号)

(二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

◆办理条件

城镇低收入家庭、农村低保家庭高龄、失能老年人。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可叠加享受高龄津贴。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不纳入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范围。高龄指年满80周岁(神农架林区年满75周岁)。

◆补贴标准

补贴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制定,原则上补贴标准不低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补贴方式

补贴方式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也可以给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现金、代金券。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人身体状况、实际年龄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提交医疗卫生机构对申请人身体状况的鉴定结果;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会救助证等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政策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二十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办理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1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达到三级以上)。

◆救助标准

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分级承担,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建立动态机制,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救助方式

1)向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2)特别扶助对象的申请审核通过后,每年向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发放特别扶助金。

◆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2)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对象申报表(仅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申报对象填写);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办理地点

坚持个人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

 

(二十二)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

◆办理条件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的对象包括我省常住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享受抚恤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

◆救助标准

1)火化区。火化区免除以下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普通车辆遗体运送;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遗体消毒。

2)土葬区。土葬区因地区差别较大,参照火化区基本殡葬费用标准执行。凡符合条件的对象,有公益性公墓安放在公益性墓地、无大操大办、无乱埋滥葬、无超标准建造大墓等违规行为的,按照当地火化区基本殡葬费用标准予以免除。县级行政区均系土葬区的,按照所属市(州)火化区基本殡葬费用平均水平予以免除。

◆救助方式

报销基本殡葬费用。

◆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免除费用对象的原户口簿;

3)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抚恤证等证件;

4)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

5)银行卡或存折;

6)低保证。可由电子证照库共享的证明材料,可不再由申请人提供。

◆办理地点及渠道

1)向免除费用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市(州)民政部门申请;

2)到火化地殡仪馆报销。

政策依据:关于免除全省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鄂民政发〔20117

 

(二十三)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且经过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II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低收入妇女,救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0元人民币,同一对象不得重复申领。

◆实施流程

1)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两癌”患病妇女提出救助申请,填写救助资金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乡、村级妇联负责收集汇总上报至项目实施县级妇联。

3)项目实施县级妇联核实上报市级妇联。

4)市级妇联收集汇总审核,上报至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

5)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汇总、复核上报至全国项目实施单位。

6)全国项目实施单位汇总各地实施方案和相关信息后报全国妇联。

7)全国妇联在收到各省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1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至项目实施县级妇联。

8)项目实施县级妇联在收到救助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救助对象。

救助方式: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1384

 

(二十四)法律援助

◆获得法律援助条件

(一)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不需要申请就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主要是: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承诺书;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咨询服务方式

(一)到法律援助机构窗口面对面咨询;

(二)拨打全国统一法律援助电话12348咨询;

(三)到开通了法律援助远程视频服务的司法所和村(社区)便民服务大厅咨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二十五)困难职工家庭帮扶救助

湖北省困难职工家庭实施建档管理和分层分类帮扶。

◆建档条件

1)深度困难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计算办法为,(家庭连续12个月总收入—家庭连续12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相对困难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计算办法为,(家庭连续12个月总收入—家庭连续12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3)意外致困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害、患重大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外伤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家庭。计算办法为,(家庭连续12个月总收入—家庭连续12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和家庭意外支

出费用)/家庭总人口/ 12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救助方式

根据困难类别,实施分层分类帮扶;根据致困原因和资金保障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建档困难职工家庭,重点实施一项救助,也可实施多项救助。

◆救助标准

1)生活救助。根据困难职工家庭致困原因和收支情况, 按照生活水平达到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确定发放标准。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之和;对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个月之和。

2)医疗救助。根据困难职工医疗医药费支出和帮扶资金筹集情况,按照不超过医疗医药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确定(含自付和自费部分)

3)助学救助。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高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个月之和。对接受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助学,以及对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个月之和。建档困难职工子女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阶段,应按年度连续实施助学。

◆办理地点

职工所在单位工会或地方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政策依据: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工办〔 202026号)。

 

(二十六)临时救助

◆办理条件

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个人),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个人)。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

◆救助标准

委托乡镇审批的可以给予每人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以内。县级审批的一般困难的,可以给予每人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以内;特别困难的,可以给予每人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以内;发生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金额达到12倍城市低保标准上限仍不能解决其急难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金额。

◆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金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可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

◆申报材料

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政策依据:《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137号)

 

(二十七)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办理条件

1)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

2)正在流浪乞讨度日或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的人员。

求助人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应该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

1)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2)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3)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4)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5)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6)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救助标准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救治,帮助与其亲属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住所地的提供乘车凭证。

◆申报材料

1)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2)救助登记表。

◆办理地点及渠道

1)各级政府政务中心窗口;

2)各地救助管理站;

3)向当地114平台查询救助站电话求助;

4)由公安、城管等部门护送至救助站。

政策依据:《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137号)

 

 

 

二、特惠政策

 

(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办理条件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本人自愿申请。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救助标准

全省城乡统一标准每人每月100元。有条件的市、州可提高标准。

救助方式

按月现金转账至申请人账户。

◆申报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残疾人证;

4)湖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5)银行卡或存折。可由电子证照库共享的证明材料,可不再由申请人提供。

◆办理地点及渠道

1)任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由社区代办;

3)通过湖北政务网、手机支付宝鄂汇办小程序、手机微信民政通小程序自助办理。

政策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办理条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本人自愿申请。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救助标准

全省城乡统一标准每人每月70元。有条件的市、州可提高标准。

◆救助方式

按月现金转账至申请人账户。

◆申报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残疾人证;

4)湖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5)银行卡或存折;

6)低保证。可由电子证照库共享的证明材料,可不再由申请人提供。

◆办理地点及渠道

1)任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由社区代办;

3)通过湖北政务网、手机支付宝鄂汇办小程序、手机微信民政通小程序自助办理。

政策依《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25号)

 

(三)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办理条件

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或80岁以上持证残疾人家庭。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或80岁以上持证残疾人家庭已完成改造的地区,可以扩大改造范围。

◆补助标准

中央、省两级按平均3500/户下拨补助资金,市县两级按平均不低于2500/户给予配套。单个家庭改造的补助标准根据残疾类别和家庭实际需要进行,本着保基本、广覆盖的原则,不设最高补助标准,最高补助标准由市、县残联根据残疾人需求及实际情况集体研究确定。

◆补助方式

一种是政府采购模式,按当地政府对项目管理的规定实施。

一种是分散改造模式。对采取政府采购模式确有困难的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采用分散改造模式实施。分散改造模式是指残联制定改造方案,由乡(镇、街道)或者残疾人家庭组织施工的模式。

由乡(镇、街道)组织施工的改造工程,应经市级残联批准,报备省残联后,方可实施。由残疾人家庭自己按残联制定的改造方案组织施工的,改造工程经县级残联验收合格后,残联应直接将资金转入残疾人银行帐户的方式进行。

◆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

2)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申请表。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

政策依《湖北省“十四五”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方案》(鄂残联办202117号)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补贴对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补贴标准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标准为每辆每年补贴260元。

办理程序

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和购车凭证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

补贴方式

采取“一卡通”形式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办理地点

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

政策依据: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五)残疾大学生助学资助

◆办理条件

入学前具有本省户籍的普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院校的残疾大学生。(残疾大学生:指参加普通高考、单招考试、技能型高考、研究生统考取得入学资格的持证残疾人。)

◆救助标准

大专生1000/人,本科生2000/人,硕士研究生3000/人,博士研究生4000/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残疾学生进行资助、提高资助标准、扩大资助范围。本级资助项目可以与省级资助项目叠加享受。

◆救助方式

对残疾大学生给予一次性资助。

◆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第二代残疾人证;

3)录取通知书;

4)本人银行卡信息。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

政策依:《湖北省残疾大学生助学项目实施方案》(鄂残联办202017号)

 

(六)0-15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办理条件

0-10岁,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各市州出台文件对年龄限制有所放宽,要求0-140-15岁)

◆救助标准

1)手术类项目:按不同术式确定补贴标准,已纳入医保报销目录的,对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费部分按不超过救助标准据实补贴。

2)机构康复训练类项目:各地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分类确定康复训练补贴标准。0-6岁受助儿童,补贴标准不低于1.6万元//年,训练时间建议不少于10个月。7-10岁受助儿童,补贴标准不低于1万元//年,训练时间建议不少于6个月。训练时间不足月数的,根据本地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年度补贴标准和训练时间核算每月补贴标准,按救助对象实际训练月数补贴康复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贴标准。

3)辅助器具适配类项目:各地根据残疾儿童需求和机构服务能力,确定本地辅具适配目录,按实际配发的辅具给予补贴。可根据受助儿童需求适配辅具2-3//年,可按其生长发育需求每年更换。

◆救助方式

给予康复救助补贴。

◆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

2)诊断证明;

3)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

◆办理地点

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

政策依:《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鄂政发201837号)

 

(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

◆办理条件

全省享受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训练的 0-6岁残疾儿童家庭。

◆救助标准

每月500元,每年补助10个月(不足10个月的按实际训练时长计算)。

◆救助方式

采取“一卡通”形式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儿童法定监护人账户。

◆申报材料

1)残疾儿童户口本;

2)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

3)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

◆办理地点

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残联发〔202112号)

 

(八)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办理条件

普通补贴对象:湖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有辅助器具需求残疾人。

特定补贴对象:低保户残疾人、五保户残疾人、多重残疾人。

已享受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惠残辅具项目和工伤保险赔偿的残疾人(包括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和未满16周岁的残疾儿童等),不得再申请《补贴目录》中规定使用年限内的同类型辅助器具。

◆补标准

普通补贴对象每年能申请1件(其中双下肢截肢的残疾人可适配双下肢假肢)符合使用年限规定的辅助器具,特定补贴对象每年可申请2件符合使用年限规定的辅助器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特定补贴对象的辅助器具需求。

使用年限未满时不得申请同类型辅助器具(含补贴办法实施前已适配的辅助器具),选择辅助器具时只能申请对应残疾类别的辅助器具

◆补方式

实物补贴。由残疾人“湖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平台”上注册并提出申请(无法自行申请的残疾人可委托村(社区)工作人员代为申请),乡镇(街道)残联初审,县(市、区)残联组织评估与审批;辅助器具供应商发货和开展使用指导。
◆申报材料
1普通补贴对象无需证明材料,系统会自动比对个人信息
2特定补贴对象需上传对应的低保户、五保户、多重残疾等证明材料
◆办理网址
 https://middle.365youzhu.com/admin/#/hblogin

政策依据:《湖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鄂残联函〔20229号)

 

(九)残疾大学生辅助器具适配

◆办理条件

湖北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在校的、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湖北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大学生。

◆补助标准

为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的、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残疾大学生适配辅助器具(包括轮椅、助行器、助听器、助视器、假肢矫形器等基本型辅助器具)

◆补助方式

由省教育厅组织协调全省各普通高校开展残疾大学生情况调查,指定专人负责统计信息,每年统计本年度新入学残疾大学生辅具需求情况,于当年1015日前,将汇总信息提供省残联。省残联收到新入学残疾大学生辅助器具需求调查信息后一个月内,负责组织残联系统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开展初始评估,结合新入学残疾大学生本人意愿,制定适配服务工作方案,依据当地政策规定免费提供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省残联负责在汉的部属、省属高校湖北籍残疾大学生的辅具适配工作,武汉市残联负责在汉的民办及其它类型院校湖北籍残疾大学生的辅具适配工作,其他市、州残联负责本地区高校湖北籍残疾大学生辅具适配工作。

◆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
2)残疾人证;

(3)残疾大学生辅助器具免费适配表。
◆申请地点
各校教务处或团委。

政策依据:关于持续开展残疾大学生辅助器具适配助学行动的通知》(鄂残联函〔202114号)

 

(十)残疾人托养

◆办理条件

全省就业年龄段(16-59周岁)无业且有托养需求的持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救助标准

中央资金1500元每人每年,省级资金配套750元每人每年,合并2250元每人每年执行。(各地根据财政情况进行配套,标准见各地方政策)

◆救助方式

各地根据申报情况结合项目任务数,确定服务对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寄宿、日间照料或居家等多种形式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主,辅之以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的托养服务。

◆申报材料

1)第二代残疾人证;

2)托养服务申请审批表。

◆办理地点

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

◆政策依据:《湖北省“十四五”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鄂残联办函〔202213号)

 

十一)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

1.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

◆办理条件

由残疾人创办(独资或控股)或由非残疾人创办,安排一定数量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或提供就业创业帮扶的企业、非营利性社会机构、农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加工基地。

◆扶持标准

按每个10-15万元标准扶持。

◆申报材料

法人登记机关证书(复印件)、项目实施计划、基地发展事迹材料、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复印件)、扶持残疾人名单(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需提供残疾人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联络方式)、职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示范基地业绩报表等。

◆办理程序

申报对象所在地县级残联逐级上报至省残联。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22〕8号),《关于组织申报残疾人就业项目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23〕16号)

 

2.自主创业残疾人

◆办理条件

处于就业年龄段,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取得省内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农村地区不限),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城乡残疾人。

◆扶持标准

按每人1万元标准扶持。

◆申报材料

自主创业的相关佐证资料(包括残疾人证、个人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申报对象经营场所照片等)。

◆办理程序

申报对象所在地县级残联逐级上报至省残联。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22〕8号),《关于组织申报残疾人就业项目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23〕16号)

 

3.残疾人技术能手

◆办理条件

处于就业年龄段,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省内各行业领域(含文艺、体育)残疾人

◆扶持标准

按每人2000元标准扶持。

◆申报材料

技术能手的相关佐证资料(包括残疾人证、个人情况说明、相关行业技术能力证书等)。

◆办理程序

申报对象所在地县级残联逐级上报至省残联。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22〕8号),《关于组织申报残疾人就业项目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23〕16号)

(十)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

◆办理条件

1)农村享受低保残疾人、原建档立卡残疾人、特困救助供养残疾人等;经认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左右的农村低收入残疾人;一户多残、以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或村委会推荐的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以上情况中的重度残疾人家庭的一位成员。

2)接受培训的残疾人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接受培训的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需为残疾人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

4)年满16周岁以上。

5)有劳动能力和意愿且具备接受培训的条件和能力。

◆扶持标准

平均每人补贴标准1500元,主要用于培训人员食宿、交通、培训课程费用等,以及购买培训使用的生产学习资料费用。

◆办理程序

县级残联根据省残联下达的年度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进行登记筛选,确定培训对象。依托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基地、政府和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农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开展培训。确保培训对象掌握1门以上农村实用技能,并为其提供技术指导等后续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十四五”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22〕11号),《关于组织申报残疾人就业项目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23〕16号)

 

(十三)电商助残培训

◆办理条件

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优先纳入安排培训。

◆扶持标准

平均每人补贴标准2500元。

◆办理程序

县级残联根据省残联下达的年度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进行登记筛选,确定培训对象。依托政府和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电商基地等组织开展培训。

◆政策依据:《关于组织申报残疾人就业项目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23〕16号)

 

(十四)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1.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个人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十五)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优惠

◆优惠事项

1.盲人、下肢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含专线车)、电车、轨道交通和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乘坐以上交通工具须同时出示低保证件;

2.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辅助器具;

3.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肢残人的代步车辆;

4.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5.免费或者优惠进入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并可以优先入场;

6.对水费、电费、取暖费、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泊车费、电视接收费、入网费等按照规定给予优惠或者补贴。

政策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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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04408-4-2024-000001 文       号
发布机构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 2024-03-1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