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2019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实行社会共治。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举报人、报案人的信息。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和家庭美德教育活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开展反家庭暴力和家庭美德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公益宣传和教育引导,强化对家庭暴力的舆论监督。
在国家规定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的节日,应当集中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对家庭暴力案件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告诫书:
(一)未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工作特点,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加害人提供心理辅导,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
(一)因家庭暴力造成较重侵害后果的;
(二)加害人长期、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
(四)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虽未直接遭受家庭暴力,但因目睹家庭暴力造成精神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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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104408-4-2020-000024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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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