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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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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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04408-4-2016-000290 文       号
发布机构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 2012-03-12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