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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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27条规定:“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

(二)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它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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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04408-4-2016-000281 文       号
发布机构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 2012-03-0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