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23条规定:“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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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104408-4-2016-000280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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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 发布日期 | 2012-03-01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