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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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23条规定:“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主题词: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年人 人权 权益保障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01104408-4-2016-000280 文       号
发布机构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 2012-03-0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